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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發(fā)布單位】
【發(fā)布文號】
【發(fā)布日期】
【生效日期】
【效 力】
【備 注】
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(huì )常務(wù)委員會(huì )第二次會(huì )議決定:
一、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》作出修改
(一)刪去第二條第二款。
(二)刪去第二十七條。
二、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(jìn)出口商品檢驗法》作出修改
(一)刪去第十一條中的“海關(guān)憑商檢機構簽發(fā)的貨物通關(guān)證明驗放”。
(二)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。
三、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》作出修改
將第八條第一款中的“民政”修改為“退役軍人事務(wù)”。
四、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》作出修改
(一)將第八條第二款中的“人力資源社會(huì )保障”修改為“醫療保障”。
(二)將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中的“人力資源社會(huì )保障、衛生、民政”修改為“醫療保障”。將第三款中的“民政”修改為“醫療保障”。
五、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》作出修改
(一)刪去第四十條第二款。
(二)將第六十五條中的“民政等”修改為“醫療保障等”。
六、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》作出修改
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的“人力資源和社會(huì )保障”修改為“人力資源社會(huì )保障、退役軍人事務(wù)、醫療保障”。
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(jìn)出口商品檢驗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,重新公布。
本文關(guān)鍵詞:全國人大 衛生檢疫法 法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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